新華社廣州5月28日電(記者 肖思思 毛一竹)看上去“清水衙門”的科技系統,處長級官員權力之大令人驚訝。隨著廣東科技系統腐敗案件的披露,一些鮮為人知的幕後交易推向公眾視野,再次敲響了反腐倡廉的警鐘。
  今年4月21日,新華社“新華視點”專欄播發了《巨額科研經費如何淪為“唐僧肉”--廣東科技系統系列腐敗案追蹤》一稿,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反響。
  禮品賬單曝光,熟人行賄居多
  大到名貴手錶,洋酒、茅臺,小到兩三百元一盒的安宮牛黃丸……這便是廣州市科技系統一位涉嫌受賄官員的“禮品賬單”。利用手中審批權力,幫助朋友獲得科技資金扶持,這位官員涉嫌從中收受賄賂,其中不少是看似平常的禮品。
  據廣州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負責人介紹,廣東科技系統腐敗案件,體現出“熟人社會”利益鏈的一些特點。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這些官員收到的禮品五花八門,其中包括汽車、金條、名錶、購物卡、貴重酒……行賄人細水長流、長期供養受賄人的方式,讓行賄受賄行為變得更加隱蔽。
  據瞭解,受賄人與行賄人多是同事、師生、同學等熟人關係,其受賄行為與“熟人關係”緊密聯繫。例如,廣州市科信局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產學研結合處主任科員符健受賄,而賄款的主要部分來自他的大學老師。
  廣州市科信局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原主任科員曾國兵與廣州市科信局軟件和信息服務處處長張實曾經是同事,曾離職後成立科技咨詢公司,賄送20萬元後得到張實不少支持。經查,張實11次受賄有7次在春節期間。
  “傳統節日是集中斂財的時間點。”廣州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負責人說,無論是行賄人還是受賄人,雙方都願意接受,尤其是受賄一方認為,這是朋友之間的感情聯絡、人情往來,似乎“心安理得”。
  看上去是人情往來,實際上離不開利益的互換。“你幫我,我不會馬上回報你,但我記在心裡。”廣州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負責人告訴記者,一些涉嫌受賄的官員如此交朋友、拉關係,並且長期被企業“供養”。
  先是一起吃飯,叫上處長、科長;熟悉之後就隨便去辦公室,讓人感覺關係非同一般。上級領導要參觀高新企業,他便推薦這些“熟悉的朋友”,讓他們認識領導。到了招標階段,只要上級領導和處長一說,某某公司不錯,處長就明白指標肯定要給這個企業了。
  一旦權力尋租,“清水衙門”不清
  科技系統大多是知識分子,為何也會如此腐化墮落廣州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負責人認為,主要是其部門權力集中,缺乏監督制約。長期以來,科技系統被認為是“清水衙門”,社會關註度相對較低,這些年國家扶持科技力度較大,導致科技幹部成為不法分子拉攏腐蝕的對象。
  廣州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負責人介紹,廣州市科信局19個處室,具有項目管理職能的有14個。這些部門的處級乾鉑既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又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在立項審查環節,哪些企業有資格參與,處長包括經辦人擁有話語權,給每家公司撥付多少資金,先由處長提出計劃,再報局長審批。”
  “專項資金審批存在監管漏洞,處長就相當於‘一把手’,有什麼科研項目馬上告訴熟悉的人。”廣州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負責人透露,廣州市科信局普通幹部、處長都有項目第一手資料,利用信息不對稱,把這些信息告訴熟悉的企業。如廣州市科信局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產學研結合處主任科員符健就是這樣走向貪腐的。
  而一年掌握40多億元科技資金的廣東省科技廳權力更大。在該省科技廳,某些處級幹部涉嫌受賄上百萬元。
  更為嚴重的是,科技資金使用缺乏監管。“這塊業務歸我管,其資金使用效果、是否專項專用,沒有任何評估。對企業來說,這筆錢不同於貸款,拿到了不需要還,因此大家都看中了這塊‘唐僧肉’。”廣州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負責人說。
  管理權力分散,資金運行公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教育與研究中心教授任建明分析,這一腐敗系列案件表明當前省級科技業務內部管理中存在的權力制約機制不健全,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廣東省、廣州市科技系統擬對財政投入科研的資金管理進行“陽光再造”,建立分權制衡、公開透明的管理體系。日前,該省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規定,要求關鍵崗位5年必須輪換;500萬元以上科技資金建立一定比例隨機抽查審計制度,嚴格落實經費管理與使用行為監控等系列措施。
  廣州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負責人認為,除了財政扶持科研資金髮放環節的公開透明之外,還應該根據科研的特點,加強對使用環節的考核,以避免科研經費濫用的現象。
  專家建議,一是建立科研資金投入產出考核機制。任建明認為,對於獲得資助的企業追加責任條款,項目期滿,要有評估驗收,沒有達到項目要求的,要記入黑名單,追回項目資金,限制未來獲取創新扶持資金的資格等。
  二是制定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包括加強對公職人員辭職後的相關約束,防範和懲戒科研活動中的編造、作假、剽竊、騙取科技資金等行為。
  據瞭解,廣東省科技廳將設立“科研信用管理工作委員會”,針對項目承擔單位、科技人員和中介機構等不同類型的主體,採取黑名單記錄、終止項目、收回財政科技經費等懲戒措施,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2004年出台的《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要求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後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任建明認為,雖然有了明文規定,但是還需要相關部門的具體落實,如果沒有後續的監督和跟蹤措施,紀檢部門三令五申的規定也會成為一紙空文。  (原標題:細水長流的賄賂--廣東科技系統腐敗案件再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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